基本案情
商標申請人Y公司申請注冊的“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該商標與以下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為由駁回。為了爭取申請商標的注冊,Y公司委托我司申請駁回復審。
捷成視角
由上圖可見,申請商標是一個指定顏色的圖文組合商標,整體是由文字“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及圖形部分組成,而引證商標僅是一個純圖形商標,無文字要素構成。
首先,文字是相關公眾識別并記憶一個商標最顯著的要素,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為意威科技 YIWEI SCI.&TECH”,而引證商標無文字要素則其顯著識別特征為其整個圖形,雙方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很明顯不同;其次,申請商標有明確清晰的呼叫方式,而引證商標無具體呼叫方式;再次,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圖形的構圖要素及整體外觀也有著顯著差異。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區別明顯,共存使用不會使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據此,我司代理Y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駁回復審申請,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案件結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差異,相關公眾尚可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決定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我司代理該申請商標駁回復審獲得成功。
(決定書截圖)
結語
在判定兩個商標是否屬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時,首先應認定雙方商標所指定的商品(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其次再從雙方商標的整體構成、讀音、含義等方面來判斷。也就是說,若兩個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的“形音義”有著顯著差別,則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
特別是對于含有文字要素的圖文組合商標和純圖形商標的整體比對,文字要素就是區分兩者最顯著醒目的識別特征。所以,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后收到的這種駁回決定,并不是“一錘定音”,為了維護您的利益可嘗試申請復審爭取注冊。